《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3月1日起正式施行:文化获得感这样来保障
201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下简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我国公共文化服务法律保障取得历史性突破——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和基本文化需求实现了从行政性“维护”到法律“保障”的跨越,公共文化服务将实现从可多可少、可急可缓的随机状态到标准化、均等化、专业化发展的跨越。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1月12日,文化部召开学习贯彻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专题新闻发布会。文化部贯彻落实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有哪些主要考虑和举措,如何更加深入理解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相关情况?
问题“清单”
发展不平衡,供给不精准,使用率不高
“过去一年,全国各地的公共文化设施我去过不少,也看到了各地发展中的不平衡。一是东中西部不平衡,东部公共文化服务投入多,中西部少;二是城乡的不平衡,城市投入多,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边远地区公共设施相对落后;三是群体的不平衡。”文化部党组书记、部长雒树刚结合自己的调研工作总结道。
事实上,目前在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方面最为需要、欠账最多的是农村。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社科院研究员巫志南表示,“应加快推进农村公共文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改变过去‘大水漫灌’‘计划配送’的供给方式,针对不同农村地区特点和不同农民群体实际需求,实行精准、有效供给。”
近年来,国内一些新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远离居民住宅区和人群聚集区,使用效率不高、设施闲置浪费。对此,法律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和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还规定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时,应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
雒树刚指出,有了公共文化设施,既要建好,还要用好,不能开张的时候热热闹闹、运营的时候冷冷清清。现在也存在着一些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沉睡的现象,所以要唤醒这些沉睡状态的公共文化设施,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效能。
政府“掌勺”
明确政府主体责任,盘活公共文化设施存量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是承担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同时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上升为法定原则,这对于激发全社会的文化创造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雒树刚谈道。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进一步规范和界定了各级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责任和义务。比如,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规定了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组织、管理、提供、保障中的职责。
数据显示,全国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部门拥有可以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各类设施有6800多所,比全国县以上公共图书馆和文化馆的总和还多。倘若将这些设施纳入公共文化服务范畴,将让更多人受益。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把科技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明确纳入了公共文化设施范畴。“把这些设施纳入公共文化服务,可以带来我国公共文化设施数量倍增的效果,是盘活存量资源、提高综合效能的有力举措。”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主任、北京大学教授李国新说。
群众“点菜”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推动配套政策落地
“在贯彻实施执行过程中,要加强宣传引导,使公共文化服务理念深入人心,使各级地方政府能够明确自己应该担当的文化责任,进一步提升文化治理能力。”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室主任朱兵表示。
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是人民,如何在公共文化服务中转变思路?就是变“政府端菜”为“群众点菜”,公共文化服务政府主导,但不是政府包办。只有让群众“点菜”,群众才能“点赞”。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明确了“国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等条文,政府通过购买专业的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能更好主动对接群众需求,提供更多适销对路的服务。
法律条文要真正落到实处,还需一系列法规和政策衔接和配套。雒树刚表示,将继续推进各项重点改革任务。“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切实提升数字文化服务能力和水平”,同时,“文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公共图书馆法尽快出台,继续加强对地方文化立法的指导,尽快形成中央与地方相衔接的法律法规体系。”(记者 郑海鸥 吕端参与采访)